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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或等值外币,出资方式仅限于货币,出资应在取得试点资格之日起1年内全部缴足;
(二)具备至少1名5年以上以及2名3年以上境外资产投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主要投资管理人员;主要投资管理人员在最近5年内无违规记录或尚在处理的经济纠纷诉讼案件;
(三)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最近1年未受所在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无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四)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为下列企业:经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批准从事投资管理业务;具备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件的金融机构或具有良好投资业绩且管理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基金管理企业;或经认定的其他合格机构;
(五)试点基金管理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资产质量良好,具有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3年以上;
(六)除另有规定外,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应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
(七)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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